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 [1]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表决权可集中或分散投向候选人 [2] -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时必须采用 [3]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董事范围包含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不适用本细则 [4] - 董事候选人提名需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程序,确保选举公开公平公正 [5] - 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须进行差额选举 [6] 投票操作与当选机制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需提供专用选票并对投票方式做详细说明 [7] - 支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累积投票,操作需符合相关实施办法 [8]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独立董事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9] 投票有效性标准 - 股东可将表决权集中或分散投向候选人,但所投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11] - 投票总数超过累积表决票数则视为无效,等于或少于则有效 [4] - 选票统计后按得票数高低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得票需超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 [5] 特殊情形处理规则 - 得票过半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时,按票数高低确定当选者,票数相同则进行第二轮选举 [5] - 当选董事不足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时,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6] - 第二轮选举仍未达法定人数要求时,同样需在两个月内启动补选程序 [6] 附则与生效条款 - 细则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执行 [7] - "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的定义标准 [7] - 细则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程序相同 [7]
中天服务: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