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与范围 - 公司对外投资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发展战略,并为股东谋求最大经济利益 [1] - 投资形式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债权、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涵盖合资、合作、收购、增资、金融产品等 [1] - 投资主体涵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所有决策受本制度约束 [1][4] 投资决策与审批权限 -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三级决策机构,各自权限明确划分 [2][3][4] - 股东会审批标准包括:涉及资产/成交金额/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总资产或市值50%以上,或相关营收/净利润占比超50%且绝对金额分别超5,000万元/500万元 [2] - 董事会审批标准为上述指标的10%-50%区间,且绝对金额门槛为资产超1,000万元、营收超1,000万元、净利润超100万元 [3][4] - 总经理权限为低于董事会标准的投资,如资产/成交金额/标的指标占比不足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营收)/100万元(净利润) [4] 证券与委托理财管理 - 证券投资(股票/基金/债券/衍生品)及委托理财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禁止授权个人决策 [5] - 委托理财需选择资质优良的机构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及权责 [5] - 董事会需指派专人监控理财资金安全,异常情况需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止损 [5] 投资实施与监督流程 - 投资项目需经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内部征求意见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重大项目需专家评审并逐级上报 [5] - 项目实施小组需全程监管,跟踪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及收益情况,定期向管理层汇报 [6] - 重大投资可单独聘请中介机构论证,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需严格执行公司制度 [6][7] 投资收回与转让条件 - 投资收回或转让需依据公司章程及被投资方章程规定,实施小组需提交书面报告并按权限报批 [7] -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财务部有权核查投资行为,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查财务资料 [7] 信息披露与制度执行 - 对外投资信息披露需符合证监会、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要求 [8]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并即时修订 [9]
东来技术: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