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来技术: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并完善治理结构,制定董事选举实施细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1] - 细则适用于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规则[1] 累积投票制定义 - 累积投票制赋予股东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可集中或分散投票[1] - 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1] 累积投票操作流程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投票,投票权分别按持股数乘以对应类别董事人数计算[2] - 票数计算方式为持股数乘以该轮应选董事人数,每轮选举需重新计算票数[2] - 董事会秘书需在每轮投票前宣布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异议需立即核对[2] 投票规则与有效性 - 投票选项包括"赞成""反对""弃权",股东可自由分配累积票数[2] - 投票总数超过累积票数则无效,等于或少于则有效,差额视为放弃[2] - 董事当选需"赞成"票数超过"反对"与"弃权"票数之和[2] 董事当选与补选机制 - 当选董事不足应选人数但超董事会三分之二时,缺额下次补选[2][4] - 若不足三分之二则启动第二轮选举,仍未达标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4] 规则制定与解释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会通过,与法律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3] - 董事会拥有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