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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发布】金融监管总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单一客户和同一集团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15%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强化风险管理、明确监管职责分工 [1][2][3] 业务规范 - 明确业务范围、业务比例、经营区域、可收购资产范围,推动公司聚焦主责主业、有效服务地方 [2] - 规范不良资产收购及债权追偿、对外转让等处置行为 [2] - 划定经营红线,禁止从事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要求转让方承担回购义务、帮助金融机构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行为 [2] 风险管理 - 集中度风险监管要求:对单一客户和单一集团客户的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15% [2] - 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持有的优质流动资产应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 [2] - 关联交易监管要求: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 [2] - 外部融资规范: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倍 [2] 监管职责 -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 [2] - 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加强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2] 政策影响 - 有助于完善监管制度,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3] - 推动公司发挥自身优势,提升服务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质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