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编制目的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风险,保证安全并提高效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1] - 对外投资定义包括以货币资金、有价证券、股权、债权、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涵盖设立企业、增资扩股、股权收购及委托专业机构理财等行为 [1][2] - 适用范围明确排除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如原材料采购),但包含资产置换涉及的资产买卖,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2] 决策机构及权限划分 - 决策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党组织对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前置研究 [4] - 股东会审批标准包括:投资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交易额超5亿元、营收占比超50%且超5000万元、净利润占比超50%且超500万元等 [5] - 董事会审批标准为股东会标准的1/10(如总资产占比5%、交易额5000万元、营收占比10%且超1000万元等),未达标准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5][6] 投资实施 - 股权投资需编制年度预算,经投资管理部评估立项后开展可行性分析,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执行时严格按方案履行协议签署及资金划转 [7] - 委托理财由财务管理部测算年度额度并审批,额度调整需重新履行程序,执行时联合职能部门评估项目并完成协议签署 [8] 投后管理 - 股权投资后需委派董事或监事参与治理,投资管理部动态监控被投企业财务及运营状况,提供增值服务 [9] - 委托理财由财务管理部专人跟踪资金安全,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9] 退出机制 - 股权投资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回购、减资或清算,委托理财通过赎回或转让退出 [10] - 退出需由投资管理部或财务管理部评估后履行审批程序,权限与投资审批一致,同步做好资料归档及信息披露 [10] 监督与责任 - 审计监察部定期检查投资事项并向董事会报告问题,违规行为如擅自投资、恶意串通等将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11] 附则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修订需股东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2]
国盾量子: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