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捷智能: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累积投票制定义与适用范围 -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投票权数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票[1] -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且单一股东持股≥30%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保障中小股东权益[1]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2] 投票规则与计票机制 - 股东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实际拥有数,超限时需重新分配否则作废[2] - 选票仅累积同意票不设反对/弃权票,未按规定投票视为弃权[3] - 有效得票需达到出席股东持股总数的50%以上,按得票数排序确定当选[3] 特殊情况处理 - 得票相同且为最低时需重新选举,直至选出规定人数[4] - 若首次选举达到法定最低董事人数但不足额,剩余名额需再次选举[4] - 补选董事任期为本届剩余期限不跨届[5] 制度实施与解释 - 股东会需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及当选原则[4] - 计票后当场公布得票总数及当选名单[4]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需股东会批准[5] - 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