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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划定地方AMC“经营红线”
上海证券报·2025-07-16 02:26

监管政策出台背景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对地方AMC的监管并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1] - 地方AMC被定义为在境内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等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 [1] - 地方AMC应以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为主要经营目标 [1] 业务规范要求 - 《办法》明确地方AMC的业务范围、业务比例、经营区域及可收购资产范围以推动其聚焦主责主业 [1] - 规范地方AMC债权追偿、对外转让等不良资产处置行为 [1] - 禁止地方AMC从事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帮助金融机构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为融资平台新增隐性债务等行为 [1] 风险管理要求 - 规定单一客户和同一集团客户的投融资余额分别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和15% [2] - 要求持有的优质流动资产不低于未来30天净资金流出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2] - 关联方债权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净资产的50% [2] - 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倍以防范风险外溢 [2] 监管职责分工 -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AMC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 [2] - 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加强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2] 政策意义 - 《办法》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举措有助于完善地方AMC监管制度 [2] - 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