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关联人及实际控制人等[2] - 信息披露文件涵盖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且必须采用中文文本[2] -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禁止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2] 信息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由总裁、财务负责人等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 - 临时报告需董事或高管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督促披露[2] - 信息披露流程包括部门核对、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交易所审核及媒体公告[4] 责任主体与职责 -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并管理披露事务[2] - 董事需主动调查公司重大事件,未经授权不得私自披露信息[5] - 高管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经营或财务事件,非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5] 内幕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等[5] - 内幕信息需控制在最小知情范围,禁止泄露或配合操纵股价[5] - 若信息已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公司需立即向交易所和监管局报告[6] 投资者关系与档案管理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证券部负责档案管理[7] - 现场调研需预约并由专人陪同,沟通内容需记录且不得提供内幕信息[7] - 信息披露文件原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查询需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7] 违规处理与监督 - 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职务解除或赔偿要求[5] - 公司被监管机构处罚时,董事会需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5] - 内部审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防止泄露[7]
泰豪科技: 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