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管理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交易所相关法规[1]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可能对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已发生或拟发生事件[2] - 披露形式需在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公告,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及交易所供公众查阅[8]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保证披露质量,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及时披露并履行[5] - 允许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的补充信息,但不得与法定披露内容冲突或误导投资者[6] 定期报告规定 - 定期报告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及可选季度报告(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1][12] - 年度报告需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股东结构、管理层报酬等13项核心内容[13] - 中期报告需披露重大诉讼进展等7类信息,季度报告内容需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14][15] 临时报告要求 - 重大事件如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计提、股权质押冻结等20类情形需立即披露[20] - 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形成决议、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事件发生时,若信息提前泄露需及时说明现状及风险[22][23]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24]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证券部起草、高管讨论、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等10个步骤[37] - 临时报告编制程序依事件类型区分,需董事会秘书审查后由董事长签发[38][40] - 已披露信息出现错误时需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媒体不实报道需书面问询并澄清[42] 信息披露豁免条款 -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可豁免披露,但不得借机进行业务宣传[48] - 商业秘密若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利益的,可暂缓披露,但需登记原因及知情人名单[49][54] - 豁免披露信息在保密原因消除或泄露后需及时补披露,并说明内部审核程序[50][52] 相关方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列席重大会议并查阅所有相关文件[33] - 控股股东需及时告知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配合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禁止滥用权利索取内幕信息[43][44] - 董事需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状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高管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财务变化[31][32] 文件保管与保密 - 信息披露文件需分类存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专卷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57][22]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严格保密,信息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时应立即披露[63][64] - 大型会议材料涉及未公开信息的,需限定传达范围并明确保密要求[62]
华之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