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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高温作业 确保津贴发放
苏州日报·2025-07-17 08:22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提示函明确需按照规定标准和形式发放高温津贴。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 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 含33℃),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300元,并纳入工资总额。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 低劳动者工资。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 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在高温天气作业时间管控方面,提示函明确,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 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 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 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 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 天气露天工作或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应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 随着夏季高温天气的来临,为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高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