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晰标准仓单频繁交易会计处理原则
期货日报网·2025-07-18 00:12
细化仓单交易会计处理 定位金融工具属性 财政部会计司此次发布的实施问答,主要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 称22号准则)第八条及其应用指南,给出了明确指引。22号准则规定,对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 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除了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 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外,企业应当将该合同 视同金融工具,适用22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基于此,财政部会计司明确了不同标准仓单合同的性质。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 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 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并非按照预定的购买、销 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 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22号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业内人士:有助于规范企业金融类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随着期货市场的稳健发展,实体企业标准仓单交易日益活跃。然而,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频繁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