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晰标准仓单频繁交易会计处理原则
期货日报网·2025-07-18 00:12
标准仓单交易会计处理规范 - 财政部会计司明确频繁买卖标准仓单且不涉及实物提取的交易应视同金融工具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进行会计处理 将买卖价差计入投资收益而非销售收入 持仓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而非存货 [1][2][4] - 新规要求企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出售的 不应确认销售收入 收取对价与仓单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期末持有未售仓单需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3][4] - 会计处理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提取实物 需结合企业业务模式、目标和合同实质判断交易目的 区分套期保值与金融投机的关键在于后续实货物流 [3][6] 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 新规遏制企业利用准则模糊空间调节利润 防止将投机性交易收入计入商品销售收入 提升财报信息可比性 [4][6] - 企业需构建公允价值跟踪机制 及时获取仓单公允价值并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 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7] - 当持有仓单目的由投机转为正常贸易时 需终止金融工具核算 将账面价值转入存货科目并按存货准则处理 [7] 期货市场发展 - 标准仓单业务是联结期货与现货市场的关键纽带 新会计政策有助于优化期货交割业务 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和现货市场规范发展 [7] - 行业需加强实物交割的市场宣传 聚焦仓单流转节点、各方权利义务及操作系统流程等细节 提升市场参与者认知 [7] 企业合规建议 - 企业应严格区分投机性交易与实物交割部分 独立核算并精准锚定交易目的 按金融工具准则处理投机交易 [6] - 开展风险管理业务时需明确目标与策略 注重业务模式与本质的匹配 推进业财融合以精准反映业务实质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