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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第一财经·2025-07-18 17:33

经纪机构类型和执业范围 - 经纪机构包括货币经纪公司及其他提供经纪服务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机构开展经纪业务参照货币经纪公司进行同等管理 [1] - 经纪机构可为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衍生品等交易提供服务,但不得参与债券一级发行和柜台债券业务 [1] 经纪机构入市和风险隔离要求 - 经纪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展业需向人民银行报告 [1] - 非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机构需设立独立经纪业务部门,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 [1] 客户资质管理要求 - 经纪机构服务对象限定为已进入银行间市场的合格金融机构投资者 [1] - 经纪机构与委托机构需签署服务协议,不得为未签署协议或未签署主协议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1] 信息披露和通讯工具使用要求 - 经纪机构需实时、完整、准确公开披露最优经纪报价和成交信息 [2] - 除向基础设施机构报送成交信息外,需实时报送客户委托报价以提升信息透明度 [2] - 经纪通讯工具与个人通讯工具严格隔离,录音及通讯记录需完整留痕并保存至少5年 [2] 禁止性行为清单 - 禁止经纪机构自持头寸、控制交易账户或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不当收益 [2] - 禁止操纵市场价格、为不符合条件客户服务、不公平对待客户或虚假留痕 [2] - 禁止选择性披露报价、配合规避监管、违规营销或使用不合规通讯工具 [2] 监管要求和罚则 - 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可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3] - 严重违规行为将移送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 基础设施机构负责一线监测,自律组织进行自律管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