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规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根据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的情形 [1] - 公司需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1]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 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情形包括:涉及商业秘密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核心技术或经营信息 [2]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 [2][3]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需满足未泄露、内幕人士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交易未异常波动三项条件 [3] - 若暂缓披露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 信息披露的特殊处理方式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3] - 临时报告经上述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豁免披露整份报告 [3]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补充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4]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管理流程 - 董事会秘书需对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入档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5]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 [5]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潜在影响及内幕知情人名单 [5]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5] 制度效力与解释 -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 [6]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2025年7月1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