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总则 - 公司为规范关联交易决策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内部控制、保护股东利益并完善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1] 关联方及交易范围与定价 - 关联交易定义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涵盖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财务资助、担保、租赁等18类事项[3] - 定价原则按优先级依次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非关联方交易价→合理成本加利润构成价[1][3] 关联交易决策原则 -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董事会需基于客观标准判断交易合理性,必要时聘请第三方评估[2] -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需回避,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9] 审议与披露标准 - 与自然人关联交易超30万元或与法人关联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披露[5] - 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报告[6] - 日常关联交易(如采购原材料、销售产品等)可豁免审计评估[6] 担保与财务资助限制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控股股东需提供反担保[6][7] - 禁止为关联方垫支费用、拆借资金、代偿债务等资金占用行为,仅允许向非控股关联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7][8] 累计计算规则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或同类标的交易需累计计算披露及审议标准,已履行程序的交易可豁免累计[8][9] 豁免情形 - 单方面获利益交易(如受赠现金、债务减免)、利率不超LPR的关联方借款、公开招标等7类情形可免于关联交易审议[10][14] 跨境监管协调 - 若香港联交所规则与其他上市地法规冲突,以更严格标准执行[11] 关联人定义 - 关联法人包括控股方、持股5%以上法人等5类主体[12] - 关联自然人涵盖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家庭成员等5类人群[13] - 潜在关联人(未来12个月内可能符合条件者)及过去12个月内的关联方均视同关联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