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以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1] - 试点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贸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私募资管产品、公募基金、保险资管产品[1] - 试点有利于丰富跨境金融产品供给并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新渠道 有利于吸引境内外资管机构到海南展业[1] 试点机构条件及报备程序 - 试点机构需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权益保护、投诉处理及纠纷化解机制[2] - 试点资管产品需符合管理部门要求 近3年未因资管业务被处罚或导致金融风险事件[2] 试点资管产品范围 - 发行机构可发行面向境内外或仅面向境外投资者的试点资管产品[2] - 试点资管产品募集资金必须投向境内市场[2] 境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 试点银行需审核境外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并落实展业要求[2] - 试点银行需确保投资者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反恐融资要求[2] - 试点银行需提醒境外投资者使用自有或境外合法募集资金购买产品[2] 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 - 直销产品投资本金需先划转至人民币募集账户再转入托管账户[3] - 代销产品投资本金需由代销机构划转至发行机构募集账户再转入托管账户[3] 试点规模管理 - 跨境资管试点实施规模管理 境外投资者购买规模不得超过总规模上限[3] - 初始试点总规模上限设定为100亿元人民币[3] -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将动态调整并公布规模上限[3] 境外投资者保护 - 投资者保护工作遵循中国境内法律法规 由试点管理部门监管[3] - 试点管理部门需加强监管合作共同做好投资者保护[3] 统计监测及监督管理 - 发行及销售机构需按要求及时报告产品信息和业务开展情况[4] - 五部门将加强政策宣传指导确保细则平稳落地[4]
央行海南省分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日报·2025-07-22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