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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源股份: 芳源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制定)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及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 [1][2] - 适用范围包括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职等情形 [2]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2] - 特定情形下(如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足等),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以确保合规 [3] -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则由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生效 [3]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3]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 [3]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 - 明确8类禁止任职情形,包括民事行为能力缺失、经济犯罪、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人等 [3][4] - 出现禁止情形时,相关人员需立即停职或30日内解除职务(视条款差异) [4] - 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或资格时需立即停职,连续两次缺席董事会且未委托的需30日内提请解职 [5]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 离职人员需在2个交易日内通过交易所申报个人信息 [5] - 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全部工作移交,包括文件、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6] - 离职后禁止利用原职务干扰经营或损害利益,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6]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公司可追责未履约导致的损失 [6] - 涉及重大事项的可启动离任审计 [6] - 擅自离职或职务违规造成损失的需赔偿 [7] 持股管理 - 任期届满后离职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任期未满离职的,需遵守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的持股限制(如25%持股比例) [7] - 持股变动承诺需严格履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并报告监管部门 [7]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的,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 [8] - 被追责人员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8]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10]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