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核心内容 总则 -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职权并维护股东权益 [1] - 股东会运作需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证监会相关规定 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1] - 董事会需勤勉尽责组织股东会 保障股东权利依法行使 [1] 股东会类型与召开程序 - 股东会分为年度会议(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和临时会议(触发条件后2个月内召开) [2]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 [13] - 会议召开需聘请律师对召集程序、出席资格、表决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2] 股东会职权范围 - 审议董事会报告、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增减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 [3] - 批准超过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30%的重大资产交易或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 [4] - 对发行债券、合并分立、修改章程等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 [3][4] 股东权利与参会规则 - 持股股东享有知情权、质询权和表决权 可委托代理人参会(需书面授权) [6][28] - 股东提案权门槛为持股1%以上 需在会议召开20日前提交明确议题 [18] - 关联股东表决回避 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44] 表决与决议机制 - 普通决议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3] - 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会议前一日15:00 [25] - 会议记录需包含出席情况、表决结果等核心要素 永久保存备查 [49] 类别股东特别程序 - 涉及变更类别股东权利(如股份转换、优先权调整等)需召开类别股东会单独表决 [57] - 类别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类别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9] - 内资股与外资股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但符合豁免条件的情形除外 [62] 信息披露与执行 - 决议公告需披露表决详情 包括股东出席比例及每项提案结果 [63] - 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的提案需特别提示 [64]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5][66] 注:以上内容严格基于文档提取 未包含风险提示等非核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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