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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观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2025-07-23 00:16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委托理财业务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并控制风险,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委托理财范围限定为利用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以保本固定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为主,禁止投资非保本类产品[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子公司开展理财需提前向公司财务部申请并获审批[1] 操作规定 - 委托理财需坚持规范运作、风险防范原则,不得挤占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2] - 理财产品选择标准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产品,禁止投向股票、衍生品及证券投资基金[2] - 受托方需为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的合格专业机构,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2] - 理财账户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禁止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2] 审批权限 - 单次或连续12个月理财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2][3] - 金额占比超50%且绝对额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 - 对高频次理财可提前12个月预估额度,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得超预估额度[3] 实施与管理 - 财务部负责制定理财方案、资金划拨及台账管理,需按月报告实施情况并跟踪异常风险[4] - 证券部负责按上交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 - 子公司开展理财需提交包含资金来源、预期收益等要素的申请,经公司评估审批后执行[5] 核算与信息披露 - 委托理财需及时取得投资凭证并归档,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和列报[5][6] - 信息披露需包含理财目的、品种、金额、资金来源及风险控制措施等要素[6] - 定期报告中需披露委托理财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7] 风险控制 - 建立定期汇报机制,财务部需每月向管理层提交理财实施及收益报告[5][6] - 出现理财产品募集失败、协议条款变更或受托方重大风险事件时需立即上报[6] - 执行人员需保密理财信息,违规导致损失将追究责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