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以规范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 控制投资风险 保证资产安全 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2] 基本定义及适用范围 - 委托理财定义为公司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委托商业银行 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 包括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 债券 资产管理计划等 [3] - 制度适用于公司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3] 委托理财实施原则 -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 - 委托理财均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 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操作 [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符合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 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不得质押等条件 [3][4] 审批权限 - 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5] - 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5] - 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按公司内部制度执行 [5]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6] - 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适用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6]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 交易所规则等对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至少包含目的 金额 方式 期限 资金来源 审批程序 公司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7][8]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披露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现金管理产品详情 保荐机构意见等 [8] - 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 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时需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 [8] -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 提前终止 协议条款变更 受托方经营状况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需及时披露进展及应对措施 [8] 内部管理流程 - 公司直接委托理财由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按程序审批后执行 [9] -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需事前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 获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9][10] - 子公司需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 公司财务部门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10][11] 管理部门及职责 -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管理部门 负责编制年度规划 经办日常管理 财务核算 资料归档等 [11] - 财务部门负责投资前论证 投资期间管理 投资事后管理 [11] - 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签订书面合同 [11] - 财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手续 密切关注金融机构动向 出现异常及时报告 [12] 财务核算与档案管理 - 委托理财完成后需及时取得投资证明或有效证据并记账 合同协议等文件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归档 [12][13] - 财务部门应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13] 监管与风险控制 -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 包括事前审核 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13] -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13] -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13] -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13]
博实结: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