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 制定目的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行为 [1]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所持每股股票可获得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表决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 [1] - 适用范围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 [1] 适用条件 - 选举或更换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单一董事选举不适用 [2] - 股东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2]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 [2] - 提名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2] - 被提名人需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并保证资料真实性,当选后履行董事职责 [2] 候选人资格审查 - 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独立董事需额外说明资格与独立性 [3] - 董事会审核候选人资格,符合条件者方可成为正式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需遵守交易所规定 [3] 投票规则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按股份数乘以应选人数计算 [3][4] -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投票,但所投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人数,仅投同意票 [4] - 投票数超过累积票数则无效,等于或少于则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4] 当选原则 - 候选人得票需超过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方可当选 [4] -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但超过董事会2/3时,缺额下次补选;不足2/3时需启动第二轮或两个月内重选 [4] - 票数相同导致无法决定当选者时,需第二轮选举或下次股东会重选 [5] 结果公布与规则修订 - 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得票结果 [5] - 细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董事会可修订细则并报股东会批准 [5]
振德医疗: 振德医疗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