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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电工: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2025-07-24 00: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的暂缓与豁免披露,以及定期报告中符合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豁免内容[2]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合法性,并接受深交所事后监管[3] 信息披露义务人规范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主体,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滥用豁免权或进行内幕交易[4][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6]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特定情形(如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利益)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但需在原因消除、信息泄露或市场传闻时及时补披露[7][8]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则可豁免披露[9] 内部管理流程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经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审批,未通过则需及时披露[12] - 董事会秘书需登记豁免披露事项并保存十年以上,内容包括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及内部审核程序等[13][14]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向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15] 责任追究 - 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导致损失的,公司可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涉及内幕交易的将报送监管部门处理[16][17] 附则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