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电工: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2025-07-24 00:23

文章核心观点 该文件为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等证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合规透明,以保障投资者权益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2]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保障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2]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等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 [2] - 公司须审慎使用募集资金,确保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投向,改变用途必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信息披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2] 募集资金使用基本原则与披露 - 公司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若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的情形需及时公告 [3]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使用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公司竞争和创新能力 [3] - 董事会负责制定详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使用公开、透明、规范,并按规定披露投向、使用情况及效果 [3] -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持续关注并确保规范使用募集资金,防范风险,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资金用途 [4] - 公司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4] - 公司应在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存放募集资金,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超募资金也须存放于专户 [5] - 公司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专项账户外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专项账户也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5] - 公司须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方可使用资金,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账户信息、大额支取通知、对账单抄送、查询权限、各方职责与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 [5] - 公司须在签订三方协议后及时公告主要内容,若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需由公司、子公司、银行和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 [6]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公司须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投向 [7]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业的公司 [7] -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 [7] - 公司须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若发现占用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 [7] - 资金支出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计划,经部门主管、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付款,超出董事长授权范围需报董事会审批 [8] - 公司应确保付款金额、时间、方式、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依据性材料备查 [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若年度实际使用金额与最近一次披露计划差异超过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在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8] 募投项目异常处理与变更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资金到账后搁置超过一年、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或其他异常情形时,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并及时披露 [9] - 若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及时披露原因、资金存放情况、预计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 [9]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改变用途、改变实施地点、使用节余资金、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或回购股份等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后及时披露 [9][10]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需按《股票上市规则》履行程序 [10]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使用需履行第十九条程序;达到或超过10%的,还需经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1%的可豁免程序,但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情况 [11]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11]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影响及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1]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且不得影响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12] - 现金管理产品需符合安全性高(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非保本型、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等条件 [12] - 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在董事会后及时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闲置原因、现金管理额度与期限、产品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安全性分析、风险控制措施及保荐人意见等内容 [12] - 若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或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需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风险控制措施 [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且需符合不变相改变用途、不影响投资计划、已归还前次补充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不用于高风险投资等条件 [13][14]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补充金额与期限、预计节约财务费用金额、原因及保荐人意见等内容,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并公告 [14]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使用需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按顺序有计划地使用:首先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其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最后进行现金管理 [15]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至迟需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具体使用计划 [15]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及新项目需充分披露项目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合理性、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涉及关联交易等需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5] - 确有必要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额度、期限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5] - 公司需在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15] 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认定与程序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包括: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并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实施主体(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间变更除外)、改变实施方式及其他被监管部门认定的情形 [16] - 若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保荐人需说明项目变化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17] - 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或使用超募资金时,若超过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用途且情节严重,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7] - 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实施的,公司需控股并确保有效控制 [17]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的,需确保收购后能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17]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需符合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并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 [17]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机制 - 公司财务部需对募集资金使用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8] - 董事会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该报告需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18] - 若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存在差异需解释原因,若年度实际使用金额与最近一次披露计划差异超过30%,需调整计划并在报告中披露 [19]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提出鉴证结论,若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9] -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若发现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存在异常,需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20][21] - 若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鉴证结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核查报告中分析原因并提出明确核查意见 [21] -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若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或发现重大违规情形及风险,需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 [21] -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使用情况予以制止 [21] 附则 -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21] -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若有不一致,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22]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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