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电工: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证券之星·2025-07-24 00:23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1] - 公司董事及高管对维护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1]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行为[1] 防止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 - 控股股东需保证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性[2] - 禁止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2] - 关联交易需按《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并及时结算[2] - 明确禁止公司以代垫费用、商业承兑汇票等六类方式变相提供资金给关联方[3] 监督与检查机制 - 财务部与审计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3] - 闲置资产提供给关联方使用时需签订协议并收取合理费用[3] - 审计委员会需每半年核查大额资金往来并提交检查报告[4] - 发现违规情况时审计委员会需向深交所报告[4] 责任主体与追责程序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防范及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4]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是关联交易披露的前置条件[4] - 发生侵占行为时董事会需采取司法冻结股份等强制措施[5] - 对纵容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管可提议股东会罢免[5] 投资者保护与制度执行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主动赔偿中小投资者损失[6] - 制度与法律冲突时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为准[6]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