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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
中国证券报·2025-07-24 05:00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7月24日起施行,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高效办理相关案件,平等保护各方民事主体合法财产权益 [1] - 司法解释共二十三条,细化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起诉及相关诉求合并审理等问题 [2] - 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细化规定,明确请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解除后已付购房款处理等的条件 [1][4] 执行异议之诉管辖与审理 - 明确规定由提出执行异议时负责执行相应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减少因管辖不确定性带来的争议 [2] - 执行标的被多家法院查封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以首先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其他轮候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 [2] -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可提出确认标的权属、请求取得标的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请求,可依法合并审理 [2] 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与执行协调 - 经实体审理认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法院应同时判决解除相应执行措施 [3] -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依据再审、被执行人破产等情况,原则上应继续审理、审查,依法裁判 [3] - 执行程序已终结且未对标的进行处分并已解除执行措施时,应终结案件的审理或审查,但若案外人提出的确权或给付请求仍具有诉的利益,可继续审理 [3] 常见民事权益排除强制执行规定 - 因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且遵循市场经营秩序而购房的商品房消费者,可对抗房地产开发环节中商业利益的执行 [4] - 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的,被征收人的民事权益应予特别保护 [4] - 细化了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等排除普通金钱债权执行的条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