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1] - 选举或更换一名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并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会 [2] - 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新董事候选人提案 [2]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代股东行使提名独立董事权利,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2][3] - 董事候选人需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并承诺信息披露真实性,独立董事还需声明独立性 [3] 投票规则 - 股东会主持人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选票填写方法 [4]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投票,投票权数按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计算 [4] - 每轮选举需重新计算累积表决票数,董事会秘书需现场宣布票数并接受核对 [4] - 股东投票仅投同意票,不可投反对或弃权票,超额投票视为无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5] 董事当选规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需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按得票高低排序确定 [6] - 首轮选举未达应选人数但满足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要求时,缺额可后续补选 [6] - 若票数相同导致无法决定当选者,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后续股东会补选 [7][8] 附则 - 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修改需经董事会提议及股东会批准 [8]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赛伦生物: 赛伦生物: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