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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高: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2]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2] - 公司需建立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监督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要求[3] - 董事会需持续监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董事及高管需确保资金安全且不得擅自变更用途[4] - 会计部门需设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检查并报告审计委员会[5]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7]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大额支取通知(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4][5] - 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需重新签订并公告,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需签订四方监管协议[6]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 募集资金需按招股说明书承诺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活动[9][10] - 公司需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募集资金,发现占用需及时追讨并披露[11]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进度延迟超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2] - 变更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部分情形需股东大会批准[14][15]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需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17][18] 超募资金及用途变更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充分披露建设方案及投资回报率[21] - 变更募投项目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方式等情形,需董事会审慎选择新项目[22][23] - 变更实施地点需公告说明原因及影响,合资实施项目需确保公司控股[25] 监督与法律责任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步披露[26]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专项审核,鉴证结论异常时董事会需披露整改措施[27][28]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发现资金管理重大违规时需向交易所报告[28] - 违反制度导致资金损失的责任人将受处分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