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章鼓: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025年7月)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 业资格;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