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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章鼓: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7月)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核心内容 - 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明确禁止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2] - 资金占用定义包括经营性占用(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和非经营性占用(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等) [2] - 公司需确保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五方面独立,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且决策自主 [3] 独立性要求与财务规范 - 公司董事会及内部机构需独立运作,禁止与控股股东存在机构混同 [3] - 严禁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资助,关联交易需严格履行审批及信息披露义务 [3] - 购买控股股东资产前需核查其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问题,未解决前不得交易 [4] 资金占用禁止行为的具体形式 - 明确禁止通过拆借、委托贷款、虚假商业汇票等六类方式向控股股东输送资金 [4][5] - 关联交易需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 [5] - 董事及高管对资产安全负有法定责任,需勤勉履职防止资金占用 [5] 资金占用发生后的处理机制 - 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时需在10个工作日内偿还,否则公司将申请司法冻结其股份 [5]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分别负责执行与监管,财务部及审计部为具体实施及监督部门 [5][6] - 定期核查资金占用情况,发现违规需书面报告并启动问责程序,涉及董事或高管的可提请罢免 [6][7] 制度执行与生效 - 问责程序包括财务核查、书面通知、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董事会司法申请等步骤 [6][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经股东会决议后生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