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 江苏新能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25日修订)
第二条 公司与国信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 应遵循自愿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集团财务公司 或者财务结算中心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公司不得通过国信财务公司向其 他关联单位(不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 资金存放在国信财务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充分认识到公司法人财产独 立性、安全性所承担的主要责任,审慎进行公司在国信财务公司存贷款等业务的 有关决策。 第五条 公司与国信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前,应建立系统的 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切实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防止由此引发公司资金被关联方 占用。公司与国信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以存款本金 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