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取消监事会设置 原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1] - 废止与监事或监事会相关的内部制度 包括《监事会议事规则》 [1] -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履职正式终止 [1]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变更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担任执行事务董事 [2] - 法定代表人辞任需在30日内确定新代表人 辞任即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2] 高级管理人员定义 - 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扩大至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 - 原定义仅包含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3] 财务资助条款 - 新增财务资助许可条款 可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10% [4] - 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承担赔偿责任 [4] 股东权利调整 - 股东可查阅范围新增会计凭证 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5] - 股东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签署保密承诺函后方可现场查阅 [5] - 股东可委托中介机构查阅 但需遵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5] 股东会决议效力 - 明确股东会决议无效及撤销情形 程序瑕疵轻微且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6] - 新增争议解决机制 相关方需及时提起诉讼 判决前应继续执行决议 [6] - 法院作出判决后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 [7] 股东诉讼权 - 股东诉权行使对象由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 持股要求为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 [7] - 全资子公司相关诉讼条款同步调整 无监事会时参照审计委员会执行 [8] 利润分配政策 - 现金分红条件细化 新增四种可不分配情形包括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经营现金流为负等 [40] - 维持现金分红比例要求 现金分红不少于可供分配利润10% 三年累计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30% [40] - 股票回购支付现金视同现金红利 合并计算分红比例 [40] 董事会职权 - 股东会新增授权条款 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9] - 授权有效期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 [9] 内部审计制度 - 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 [45] -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46] -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由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披露 [45]
瑞晟智能: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