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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订法规促科技成果转化
新华日报·2025-07-29 05:12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修订 - 修订草案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明确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自主权,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奖励和报酬不受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1] - 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尊重和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1] - 强化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建立研发机构,承接转化国内外科技成果 [2] - 支持研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许可中小企业使用科技成果,解决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弱和中试缺位问题 [2]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路径 - 明确成果持有者转化方式,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作价投资方式,以及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具体路径 [2] - 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发挥江苏科教资源优势,推进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建设 [2] - 支持高等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支持大学科技园建立转化及产业化平台 [2] - 推动省级以上高新区与高校协同创新,支持开发区、研发机构等投资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 [2] 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建立有利于促转化的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制度 [3] - 规定科技人员离岗、挂职、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3] - 财政、科技等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3] -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免除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决策责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