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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星股份: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治理与激励计划 - 公司监事会确认公司具备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合法主体资格 [1] - 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解除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1] - 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有利于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员工积极性 [1] 激励对象资格 - 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资格条件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 - 考核体系具备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能有效增强凝聚力并实现激励目标 [1] 决策程序 - 关联董事在审议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1] - 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认为其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