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大V发布虚假测评信息,最高法:侵犯企业名誉权应担责
南方都市报·2025-07-31 12:11
案件核心事实 - 数码博主江某在未实际测试的情况下发布针对某终端公司电子产品的虚假测评信息 使用"圾皇""垃圾"等贬损性词汇 [1] - 法院判决江某行为侵犯企业名誉权 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及合理开支2.6万余元 [2] - 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1] 法院判决依据 - 法院认为江某的原创评论无客观依据 本人未对产品进行实际测评或体验 也未经合理查证 [2] - 其言论明显超过合理评价原则 系以贬损他人为目的的恶意评论 [2] - 江某在转载信息时选择性拼接差评和侮辱性言论 篡改原文内容 未尽到与其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主观恶意明显 [2] 行业规范与影响 - 最高法明确产品测评是互联网经济下的一种市场评价方式 测评人应依据专业知识和真实测试结果做出评价 [2] - 测评人需对转载信息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避免虚假信息错误引导舆论 侵害企业名誉权 扰乱健康市场秩序 [2] - 该判决对规制网络虚假测评行为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