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 -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经营方针、选举董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等17项职权 [17] - 控股股东需通过股权代表行使股东权利,且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4][15] - 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进行股份质押时需当日书面报告 [11]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股利分配、表决权、质询权等8项基本权利,同时需遵守缴纳股金、不滥用权利等5项义务 [5][11]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对董事/高管违规行为提起诉讼 [9] - 中小投资者表决权受保护,控股股东不得限制其行使投票权 [6] 股东会议事规则 - 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触发董事不足、亏损达股本1/3等6种情形时2个月内召开 [20][21] - 股东会通知需提前15日公告,内容需包含会议时间、提案全文、股权登记日等6项要素 [29][30] - 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需回避,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69] 提案与表决机制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临时提案需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 [51][52] -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每位股东可集中或分散行权 [35][36] - 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包括修改章程、重大资产重组等12类事项 [81] 信息披露与执行 - 股东会决议需及时公告,内容需包含出席股东持股比例、每项提案表决结果等4类信息 [92] - 利润分配方案需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董事会需向下次股东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93][88] - 会议记录需保存10年,记载审议经过、表决结果等7项内容,并由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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