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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伯泰科: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 - 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 信息披露内容与披露标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在特定情形下必须审计[8] - 年度报告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 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8]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证券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等内容[8][9] -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并披露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9]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 扭亏为盈 净利润同比变化50%以上等情形时 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0] 临时报告披露要求 -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 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 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影响[12] - 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重大变化 重大投资行为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资产总额30% 重要合同重大担保关联交易等[12] - 公司应在董事会形成决议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等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3] - 已披露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时 应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可能影响[1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 依法豁免披露[15]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 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16]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当审慎确定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相关登记材料需保存不少于10年[16][17] -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市场出现传闻时 应当及时披露[18]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工作[23] - 证券投资部是信息披露日常工作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23]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24]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编制草案 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9] - 临时公告由证券投资部编制 董事会秘书审核 涉及重大事项的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披露[19] 信息保密制度 - 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27] - 知情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职务可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等[27][28] -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签署保密协议 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28] - 尚未披露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漏 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明显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立即予以披露[28] 责任追究机制 -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应给予相应处分并可提出赔偿要求[30] -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 造成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的 可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30]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检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采取更正措施并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