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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伯泰科: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 同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制度明确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 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特定情况 并建立内部审核和登记程序 [2][3][4] - 公司要求对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进行严格管理 包括登记存档 保密承诺和事后监管 以确保信息不泄露 [5][6][7][8] 制度依据 - 制度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或豁免披露业务时 须遵守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1][2]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在符合特定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情况 [3] - 公司上市后拟增加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2] 内部管理程序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由申请部门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进行审核 [4] - 公司需登记豁免披露的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等事项 并保存登记材料至少十年 [5]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披露 还需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5] 披露方式与要求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6]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6] - 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 公司应及时披露 [6] 责任与追究 - 对不符合条件而暂缓或豁免披露 或未及时披露的情形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6] - 制度要求知情人签署保密承诺函 承诺不泄露信息 不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8]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规定抵触 按最新规定执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