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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境外投资者税收抵免 税务总局最新明确
上海证券报·2025-08-01 12:49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 政策明确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进行境内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10%抵免应纳税额,不足抵免可结转以后年度 [1] - 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 [1] - 政策不影响原有递延纳税政策效力,境外投资者可同时享受两项政策 [2] 政策执行细节 - 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时间以《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列明时间为起点,以收回投资款或完成法律形式变更中较早时间为终点 [3] - 税收抵免额度计算可选择按再投资额10%或适用税收协定更低税率,选定后不得变更 [3] - 同一境外投资者多笔再投资需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税收抵免额度 [3] 政策监管要求 - 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条件享受政策的需调整税收抵免额度,包括持有不满5年收回投资的情形 [4] - 不符合条件但享受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从抵减税款当天起加收滞纳金 [5] - 收回投资时需区分是否符合政策条件计算应缴税款及滞纳金 [7] 特殊情形处理 - 以外币再投资的按支付日汇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计算抵免额度 [7] - 收回投资顺序为:已享受税收抵免→符合条件未享受→递延纳税但不符合条件→其他投资 [7] - 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余额为零 [8] 外商投资数据 - 2025年上半年全国新设外商投资企业30014家,同比增长11.7% [1] - 同期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232.3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5.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