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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美国、欧盟、中国香港稳定币监管框架对比
搜狐财经·2025-08-04 01:28

合规稳定币命名 - 美国《GENIUS法案》将合规稳定币命名为支付稳定币(payment stablecoin)[1] - 欧盟《MiCA法案》将合规稳定币命名为电子货币代币(EMT)[1] - 中国香港《稳定币条例》将合规稳定币命名为指明稳定币[1] 合规稳定币定义 - 美国定义合规稳定币为一种被设计用于支付或结算手段的数字资产,其发行人有义务以固定金额的货币价值赎回该资产,并维护和创设该数字资产与固定金额货币价值保持稳定的合理预期[1] - 欧盟定义合规稳定币为一种加密资产,旨在通过参考一种法定货币的价值来维持稳定的价值[1] - 中国香港定义合规稳定币为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宣称通过参考一种或多种官方货币或其他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定的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来维持稳定的价值[1] 发牌机构 - 美国由联邦或州政府负责发牌(市值小于100亿美元)[1] - 欧盟由各成员国任命主管部门,并向欧洲银行管理局(EBA)与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报告[1] - 中国香港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发牌[1] 发行人 - 美国允许受保存款机构子公司或联邦/州合规稳定币发行人[1] - 欧盟要求授权信贷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需要发行白皮书[1] - 中国香港允许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1] 资本金要求 - 美国未设统一门槛,按规模分联邦和州两级监管[1] - 欧盟要求自有资金不低于12.5万欧元,并达到《支付服务指令》(PSD2)自有资金要求[1] - 中国香港要求最低实缴股本2500万港元[1] 储备资产 - 美国要求1:1支持,可以是美元硬币或现钞、活期存款、到期日小于等于93天的国债或由其支持的回购协议等[1] - 欧盟要求1:1支持,资产需安全、流动、低风险,至少30%存入信贷机构的单独账户中,并隔离管理,独立审计[1] - 中国香港要求1:1支持,资产需与挂钩币种相一致,优质、高流动性、低风险,并隔离托管,定期审计[1] 收益 - 美国规定合规稳定币无息[1] - 欧盟规定合规稳定币无息[1] - 中国香港规定合规稳定币无息[1] 域外效力 - 美国允许互惠安排,除此之外禁止外国支付稳定币发行人发行的支付稳定币[1] - 欧盟允许使用非欧元EMT进行加密资产交易活动,但不得用于日常商品和服务支付[1] - 中国香港规定境外发行人发行锚定港元的稳定币或向香港公众推广任一法币稳定币,需持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