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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个人境外收入监管,境外买卖股票收入也要缴税→
金融时报·2025-08-04 18:15

境外股票交易所得税政策 - 个人境外直接股票交易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需按20%税率按次征收 无免税规定[1] - 税务部门允许纳税年度内盈亏相抵 但不支持跨年度亏损结转[2] - 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 财产转让所得单独适用20%比例税率 不与其他收入项目合并[3] 税收征管实施机制 - 税务机关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和CRS国际信息交换机制 精准识别境外收入少报行为[3][4] - 采用"五步工作法"开展风险提醒和督促整改 山东案例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6.38万元[4] - 未如实申报将面临补缴税款 加收滞纳金 情节严重者可能被立案检查并处罚[6] 国际税收实践对比 - 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均对境外股票交易所得征税[1] - 部分国家允许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但普遍实行综合税制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2][3] - CRS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开发的全球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标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