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反内卷”,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金融时报·2025-08-04 20:22
核心观点 - 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业务迎来监管新规 重点规范低价竞争和非市场化发行行为 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风险控制[1][3][6] 承销报价监管 - 明确禁止主承销商以低于成本报价参与债券项目竞标 要求建立承销报价内部管理制度[3][4] - 发行人需合理设置评分指标 不得干预主承销商独立报价决策[4] - 交易商协会在6月16日已首次发文禁止低价承销费 本次为第二次强化监管[5] 违规案例与执法 - 某银行二级资本债券项目中标承销费低至700元人民币 引发市场争议[5] - 6家中标机构包括700元、1050元、4998元、3.5万元和2.1万元人民币等不同报价[5] - 交易商协会已对6家主承销商启动自律调查 并发现发行人涉嫌引导价格行为[5] 发行规模与承销商数量限制 - 发行规模20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人民币 可聘请不超过3家主承销商[7] - 发行规模5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可聘请不超过4家主承销商[7] -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默认不超过2家主承销商[7] 定价与包销机制 - 要求按市场化原则确定簿记建档利率区间 需包含可比债券利率或公允价格[7] - 余额包销不得挤占有效申购规模 包销利率原则上按簿记区间上限确定[7] 监督与举报机制 - 建立投诉举报和诚信公示制度 针对发行定价干扰和低价报价等违规行为[8] - 查实案例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公示 强化行为约束[8] 行业影响 - 低价竞争导致承销成本无法覆盖 尽调不充分等问题 可能弱化承销机构风险控制职能[6] - 新规推动债券承销回归价值服务本质 遏制低效内卷行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