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出现亏损,金融机构承担!为啥?
金融时报·2025-08-04 21:08
8月4日,《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北京金融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例。 2021年5月,李某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资金用于实体项目建设。但根据监管部门核 查,某信托公司在运用信托资金时存在挪用资金投资股票的情形,导致信托资金的实际用途违反了相关 监管规定,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且某信托公司未及时披露投资信息,导致李某无法判断投资行为。 李某将信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信托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信托公司违规、违约运 用信托资金,且未披露信托资金实际用途造成投资人损失,法院判令某信托公司对李某投资的本金及利 息损失承担责任。 买者自负是指投资者应当对投资行为进行预判,并承担投资风险。但是,买者自负就说明信托公司可以 免责了吗?其实,"买者自负"是有前提的,而"卖者尽责"就是底线。若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用途管理、 处分信托财产,恪尽职守,则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其自担。反之,若受托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 务,未能尽责履职,则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到底该怎么尽到自己的责任呢? 首先,在卖产品的阶段,信托公司得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回访确认义务"。简单说,就是要了解清楚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