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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常柴A: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柴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薛峰律师、李烁律师出席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确、完整。 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 年 8 月 1 日)下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