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董事选举行为 [1] - 该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的议案 特别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30%以上时强制采用 [1] - 实施细则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于2025年8月完成修订 [1] 累积投票制运作机制 - 股东所持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总表决权数为持股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1] - 股东可集中或分配行使其全部表决权投向一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 [1] -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采用累积投票制 [1] 董事候选人提名与资格审查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 - 候选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包括工作经历、兼职情况及与提名人关系等 [2] - 董事会需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合格后方可成为正式候选人 [3] 独立董事选举特别规定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确保独立董事比例符合章程要求 [3] - 独立董事选举时股东表决权数为持股数与待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且票数仅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3] -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发表与公司无影响独立判断关系的公开声明 [2] 投票与计票规则 - 股东投票时需在选票上标明股份数和分配给每位候选人的具体表决权数目 [4] - 所投候选人数量不得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否则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 - 若分配表决权数超过实际持有数 则超额部分无效 有效部分仍可计票 [4] 董事当选规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4] - 当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得票数排序 票多者当选 票数相同则进行第二轮选举 [5] - 若当选董事不足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时 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补选 [4][5] 制度实施保障 - 股东大会投票前会议主持人需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 [5] -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6] -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5]
安旭生物: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