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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股份: 东方证券关于狮头股份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交易主体合规性核查 - 狮头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杭州利珀科技97.4399%股份 [1] - 交易涉及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 [1] - 同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结论 - 东方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交易主体进行合规核查 [1] - 核查确认所有交易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 [1] - 确认交易主体最近36个月内未因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 结论显示交易主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要求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