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更进一步,两部门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规则
证券时报·2025-08-06 23:06

政策发布与背景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于8月6日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 - 政策旨在解决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推进中出现的计量管理不规范、单位不统一、流程衔接不畅、职责界面不清及电费结算不及时等问题[2] - 该规则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以《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为基础的电力市场“1+6”基础规则体系构建完成[2] 规则核心内容与适用范围 - 电力市场结算包括电能量交易结算、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结算及容量交易结算[2] - 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2] - 规则明确了市场结算分为两个环节:交易机构形成结算依据、电网企业开展电费结算[3] 各方职责与流程规范 -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汇总结算基础数据、编制并出具结算依据、组织协调结算依据问题[3] - 电网企业负责提供计量数据、出具电费账单并开展电费收付、组织协调电费结算问题[3] - 规则首次明确了电网企业核对结算依据的职责并规范了核对流程[4] - 规范了结算准备、结算依据与电费账单编制发布、电费收付、追退补和清算等全业务流程及时限要求[4] 计量与结算业务统一管理 - 要求市场经营主体具备独立计量条件,计量装置需满足最小结算单元要求并安装在产权分界点[4] - 计量数据需满足结算最小时段和周期要求[4] - 统一了度量单位和结算科目式样[4] - 统一结算周期,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原则上采用“日清月结”模式[4] 结算风险管理与保障 - 要求交易机构组织开展结算风险评估[4] - 市场经营主体需按规定交纳履约保函、保证金等结算担保品[4] - 电网企业对逾期未付款的市场经营主体,需向交易机构提出结算担保品使用申请[4] 电费收付与相关管理 - 规范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的电费收付流程要求[4] - 首次在基本规则层面明确了用户侧与电网企业的电费收付流程要求[4] - 规范了增值税发票开具、电费结算协议签订、承兑汇票使用等管理内容[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