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社保”约定无效,如何理解最高法的最新解释
第一财经·2025-08-07 21:10
新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效 [1][2] -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 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1][2] - 该解释将于9月1日起施行 统一了此前各地法院的分歧性裁判口径 [1][2][3] 法律依据与审判实践 - 现行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已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 [2]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明确未依法缴社保可解除合同 [2] - 各地法院此前形成两种裁判观点:浙江不支持经济补偿 北京支持经济补偿 [3] - 新解释采纳了北京的裁判观点 认定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3][4] 政策影响与市场意义 - 新规通过经济补偿责任倒逼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 [1][4] - 有效防范企业通过违法不缴社保获取成本优势的现象 [4][5] - 长远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 促进企业合规和市场公平竞争 [5] - 社保征管强度上升背景下 需平衡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经营压力 [6] 现实背景与实施考量 - 不缴纳社保原因多样: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 劳动者为获取更多现金收益 [5] - 部分企业采用"社保补贴"方式替代正规社保缴纳 [5] - 年轻劳动者群体参保意愿不强现象存在 [5] - 专家建议通过降低企业费率等制度设计缓解实施压力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