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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率先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海南日报·2025-08-08 09:09

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核心内容 - 海南省率先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通过《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 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1][2] - 条例共29条 明确行政检查主体资格 事项及程序 规定检查主体需具备法定资格 检查事项需列入省政府批准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2] - 条例规定除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及授权组织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未列入目录清单的检查事项不得实施 [2] 监管创新举措 - 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以风险等级 信用评价和行业特点为基础 对信用良好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增加检查频次 [3] - 全面推行"亮码检查" 要求检查主体在"互联网+监管"系统生成检查码并向企业出示 强化连锁企业标准化门店和统一采购产品的检查数据共享 [3] - 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非现场监管等创新方式 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3] 企业权益保护 - 规定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与检查无关或超出合理范围的资料 不得无正当理由要求企业负责人陪同检查 [4] - 保障企业知情权和投诉举报权 对违法检查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4] - 条例旨在构建"无事不扰"企业服务体系 提升政府治理效能 优化营商环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