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实务|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后,能否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中国自然资源报·2025-08-08 10:20

文章核心观点 - 项目方仅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但未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时 因政府修改规划导致项目无法落地 其索赔权取决于是否已取得土地权利 [1]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均属于行政审查而非行政许可 是过程性文件 不直接赋予相对人用地或建设权利 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 [3][4][7][8][10][11] - 相对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不属于规划地段内的利害关系人 政府修改规划一般不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 补偿范围有限 [13][14] 用地预审的法律性质 - 用地预审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阶段对土地利用事项的行政审查 依据土地管理法 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供地政策 用地标准等 [3] - 用地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的必备文件 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 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但预审意见本身并非赋权行为 [4] - 用地预审不直接对相对人权利义务造成影响 属于过程性文件 不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11] 选址意见书的法律性质 - 选址意见书是规划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 核发阶段在项目报送审批或核准前 [6][7] -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项目 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6] - 选址意见书本身不直接决定建设项目实施与否 不改变土地权属现状 是过程性文件 不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7][8][11]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合并改革 - 自然资源部推进"多审合一 多证合一"改革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合并 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0] - 合并后事项性质不变 仍属于行政审查 不代表相对人取得土地使用权 后续仍需完成项目立项 用地申请 土地供应等程序 [10][11] - 取得合并后的意见书只是系列行为的入门券 后续能否取得用地和施工建设仍有较大不确定性 [11] 规划修改的补偿问题 - 相对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不属于规划地段内的利害关系人 政府修改规划一般不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 [13] - 城乡规划法规定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补偿 但相对人仅取得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未取得规划许可 不适用该补偿条款 [13] - 即使考虑补偿 也仅限于对申请时发生的费用成本的补偿 价值不大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