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要点 - 自2025年8月8日起,对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2] - 政策采用新老划断机制,2025年8月8日前已发行的债券(含续发行部分)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到期[3] - 金融债券范围明确为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4] 对不同投资品种的税务影响 - 政策性金融债券基于其发行主体和形式要件判断,属于应恢复征税的金融债范畴[4] - 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存单、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等与金融债券并列的同业往来产品,其免税优惠预计可继续适用[5] 对境内金融机构的影响 - 境内金融机构自营投资适用6%增值税一般计税,新发国债、地方债利息收入由免税变为6%应税,将影响投资收益[7] - 国债和地方债利息收入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仍存在,需结合所得税评估综合税负[7] 对资管产品的影响 - 资管产品适用简易征收3%的征收率,新发债券利息恢复征税将影响产品净值和收益率[8] - 对于现行未适用金融机构身份进行税务处理的资管产品,影响主要限于国债和地方债的投资收益[9] 对境外机构的影响 -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受4号文影响存在不确定性[10][11] - 境外机构投资债券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政策是否延续也存在不确定性[11] 对社保及养老基金的影响 - 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投资相关债券的利息及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原享受免征增值税,4号文是否影响其免税优惠有待税务机关明确[12] 金融机构应对建议 - 全面评估增值税政策变化对现有投资模型的影响,相应调整短期及中长期投资策略以降低成本影响[16] - 对现有增值税系统及相关业务、财务系统进行改造优化,设置发行日期等字段,重新审核征免税标识以确保税务合规[16] - 密切关注新增值税法配套法规的动向,包括即将颁布的实施条例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进一步政策调整[16]
恢复征收国债、地方债、金融债增值税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 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
搜狐财经·2025-08-08 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