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行业监管 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更好助力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 [1] 业务规范与经营范围 - 明确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规定业务范围 业务比例 经营区域 可收购资产范围等事项 推动公司聚焦主责主业 有效服务地方 [1] - 规范公司债权追偿 对外转让等不良资产处置行为 [1] - 划定经营红线 明确公司不得从事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 不得要求转让方承担回购义务 不得帮助金融机构等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 不得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1] 融资渠道与杠杆限制 - 公司可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 向股东借款 发行债券等形式融入资金 [2] - 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不得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 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 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 [2] - 公司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 [2] 风险管理要求 - 强化集中度风险监管 规定公司对单一客户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 对同一集团客户不得超过15% [1] - 明确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 规定公司持有的优质流动资产应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 [1] - 明确关联交易监管要求 规定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自身上季末净资产的50% [1] 监管职责与实施目标 -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 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2] - 《办法》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力举措 有助于完善监管制度 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 [2] - 旨在推动公司行业发挥自身优势 提升服务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质效 [2]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出台
中国证券报·2025-08-08 15:19